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发布日期:2015.12.25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

1.技术进步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的项目(以下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和仪器及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的项目(以下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协作配套的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的项目,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本市有产品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的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本市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用标准厂房等的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服务企业和机构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的有关规定,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

1.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除外),且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企业须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09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数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3)提升研发能力项目,须是2012年底前建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的在建项目,且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20%。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1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其中的节能减排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6)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7)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项目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2011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且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其中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

1.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其他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四、项目申报

(一)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低于80%。区县申报项目应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其中,区县申报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数不得超过5个,浦东新区不得超过10个。

(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在“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下载。

(三)申请单位应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申报时间:每年9月左右((以当年正式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