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15

浦经信委信字〔201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高成长性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快推进产业化,推动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跟踪和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和社会机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信用良好;

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七条

资助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国家和上海市在浦东新区实施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业项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支撑作用突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业产品与服务项目;

对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业项目。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浦东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为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机构所申请的单一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区经信委每年根据浦东新区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浦东信息化”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信息化推进中心接受区经信委委托,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区经信委负责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资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联合审定,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由区经信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明确的内容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对经批准的项目,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施分批拨付,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首款,项目验收后拨付尾款。首款拨付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70%。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区经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经信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验收要求,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九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验收后的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经信委会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项目单位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理由,报区经信委会财政局核准后,予以项目终止或结题,不再拨付尾款资金。除不可抗力外,经审计后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挪作他用,并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经审计等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