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15

浦经信委信字〔2015〕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智慧浦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率,提升信息化科学规划和管理水平,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支持信息技术在区级政府部门和社会领域的发展应用、推动浦东新区整体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级各委、办、局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利用和智慧浦东建设发展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

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财力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及社会领域信息化资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跟踪和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额度

第七条

对政府机构,重点支持提升政府行政职能、城市管理和社会民生服务等能力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对社会机构,重点支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以及符合智慧城市建设导向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第八条

支持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对社会机构的项目原则上仅支持软件开发不支持硬件设备。

第九条

对政府机构的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对社会机构的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浦东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机构,各单位按照相关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需要,研究提出拟建设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并同步上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经经信委会财政局评估审核,认为当年度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经保密部门审批同意后申报;对社会机构,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每年发布的本资助资金年度指南要求,通过浦东新区信息化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对政府机构,经信委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规划合理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经信委会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情况等,由经信委会财政局确定项目立项及预算渠道。未通过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社会机构,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经信委负责组织专家,根据资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政府机构项目由经信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社会机构项目由经信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及承诺书,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政府机构,项目经费拨款按新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对社会机构,项目资金实施分批拨付至项目单位,首款拨付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70%,尾款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30%。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首款,项目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建设,资助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经信委会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建设试运行后,项目单位应向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按照上海市有关要求,对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建设的项目安排相关机构进行安全测评,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八条

对社会机构,资助资金项目单位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理由,报经信委会财政局核准后,予以项目终止或结题,不再拨付尾款资金。除不可抗力外,经审计后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挪作他用,并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验收后的绩效管理,根据新区财政管理要求组织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经审计等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浦东新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