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豫环文〔2020〕115号)要求,安阳市重新制定了《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安环文【2021】42号),原《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环文〔2011〕45号)同时废止)。
现将《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公示如下,请各乡(镇)、街道办认真学习,积极组织参加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安环文【2021】42号关于印发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的通知.pdf